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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简介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3月8日,经由江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由江西省内建筑材料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本会业务范围为行业协调,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经验交流。

一、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引导江西省建筑材料行业科学发展为己任,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为会员创造价值,与会员共享成功”的办会理念,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宗旨,推动江西省建筑材料行业的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主要职能

(1) 开展行业生产技术、科研、设计等的基本情况调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2) 协调同行业间和不同行业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协调市场价格,制定行业市场规范,规范市场行为;

(3) 开展技术咨询、地方标准的制定、宣贯服务,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和经济交流,帮助会员开阔视野,提高管理水平;

(4)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举办行业有关技术、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题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5) 开展与兄弟省市同行业的联系,开展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往活动,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6) 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会员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的会员是依法成立的与建筑材料行业相关的企业及社会团体,并且愿意加入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遵守本协会章程。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会员单位160个,个人会员0人。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5) 退会自由。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5) 向本会反映行业自律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

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8)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9)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10)决定终止事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3)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12)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按章程本协会组织架构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资产管理制度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主要适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必要的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

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党组织建设工作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协会党内政治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有关要求,经省工信委行业综合党委研究决定,本会单独组建党支部,并通过由本会副秘书长程小军任支部书记。

本会党建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为指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五大发展理念,结合本会党建工作实际,认真落实省工信委行业综合党委工作部署,以思想建设,以服务发展为目标,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作风建设为抓手,为省委党组织建设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本会党建工作具体分为思想建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两部分。

思想建设工作有以下几个重点:

(1)强化政治宣传,抓好党员干部理论武装。通过个人研读、支部领学、集中培训等形式,深入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使协会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创新党建工作宣传渠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搭建党建工作宣传平台,展示工作亮点、经验成果、党员风采,及时发出协会党建声音,不断传递正能量。

(2)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把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

(4)高标准完成党建任务,切实提升基层党建标准。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落实在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进一步落实抓机关党建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和责任人的主要责任的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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